2009年7月29日

《转载文章》脱离回教,错在哪里?

注∶今天看到这篇文章,实在是太好了。转载在这里,留作纪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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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处∶http://merdekareview.com/news/n/10378.html
作者∶黄洁媚(法学系在籍学生)
日期∶Jul 29, 2009 12:53:58 pm
专栏名称∶【少不更事】

宗教自由是普世价值观,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18条说明:“人人有思想、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;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,以及单独或集体、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、实践、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”开始,到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国际法确认:政府应有保障宗教自由的责任。在马来西亚,这却是极度敏感的政治、宗教与族群课题。

看了《马来西亚局内人》报道,九名基督徒学生因参与向回教徒传教活动,在博特拉大学校园遭警方逮捕。这是继回教杂志《Al-Islam》两名记者潜入天主教堂后,再次掀起宗教风波,令人心有余悸。《联邦宪法》第三条款阐明回教是国教,但第11条款保障公民享有宗教自由权利。与此同时,宪法也赋予各宗教团体管理本宗教的事务、建立和维持为宗教慈善目的而设立机构,以及依法取得、拥有及管理产业的权利。

另外,《联邦宪法》第160(2)条款却阐明所谓“马来人”的定义为:一、信奉回教、二、讲马来语、三、遵行马来人的生活习俗。在这种情况下,脱离回教就等于失去马来人的身份。换句话说,马来人一旦皈依其他宗教,国家不会视为自然人。再者,各州统治者是各州回教领袖及统治者,享有统治者应有的特权。如果统治者会议同意将任何宗教行为、典礼或仪式在全联邦推广施行,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回教领袖的身份授权国家元首为其代表。

其实,自独立以来,马来西亚政府都奉行政教分离政策,直到1969年 “513事件”后,政府开始扩大和加强官方回教单位的作用与地位。许多官方回教单位,如“马来西亚回教研究中心” 、“全国回教事务委员会”像雨后春笋纷纷建立起来。1980年代后,增加如“宣传研究所”、“可兰经研究所”、“回教传教和训练研究所”、“回教宣传基金会”等,主要加强对回教的领导。更甚的是修改《联邦宪法》第121(1)条款,使司法从此走上“双轨制”。

从判例温故知新

2005年的一宗案件Daud Mamat & Ors v Majilis Agama/Adat Istiadat Melayu,法院认为《联邦宪法》第11条款的宗教自由不包括改教的自由(Right to Apostate),法官认为离开与宗教本身无关,这不能和实践和信仰宗教相提并论。另外,在2001年判决的Jamaluddin bin Othman v Ketua Polis Negara, Malaysia & Anor案,牵涉一名马来人参与基督徒传教的活动,他随后遭政府以《1960年内安法令》逮捕,但法院因证据不足而判他无罪释放。

在1994年的Hjh Halimatussaadiah案,法院则认为第11条款应依循第11(5)条款,公众秩序乃是限制宗教自由的其中一个因素。原告人是公务人员,因穿遮盖其面颜而被辞退。第11条款应该参考第149(1)颠覆条款,所以为了维护公共秩序(public order),《联邦宪法》第149条款允许国会通过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令。这条款处理的情况有国家安全、重要公共服务或经济受到威胁等等。

2007年的李娜乔(Lina Joy)一案则是我国司法上重要的标杆判决,或将影响其他改信宗教、争议性宪法课题、争尸案件的结果。简短地说,原诉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,信奉或脱离她的宗教,而是必须遵守宗教的规矩。这等同于否决其基本人权,也否决了马来西亚国民理应享有的基本自由。持多数意见的判词强调,回教在《联邦宪法》享有特别地位,与其他宗教不同,因此不应把第11条款诠释为最高权利。

此案的争议当然是《联邦宪法》第11条款保障的宗教自由,为什么马来人回教徒不能享有改信其他宗教的权利?是不是脱离回教被视为”叛教”的罪行,会受到各种惩罚与歧视。其实,俗称“叛教者”(murtadd)或“apostasy”是原为回教徒,包括出生时父母已是回教徒,或由其他信仰改信回教的人,后来背弃回教,改信其他信仰,以及攻击回教的人。

值得一提的一个案例,是1965年的Re Mohamed Said Nabi案,当时法院诠释“回教徒”时,并非着重于与生俱来的宗教承传,反之认为应该从其信奉与宗教责任的实践中诠释其宗教认同,我认为这是比较公平的诠释。其次,非回教徒也必须放下长期对回教的忧愤心态,不要把回教教义看成人间地狱。

从《可兰经》理解“叛教”

首先,必须理清:一、回教作为标签马来人的工具,二、《可兰经》刻画的脱离回教符号,两者截然不同。前者牵涉政治目的,后者则是奉为楷模的经典。

不过,身为非回教徒,撇开政治,对于脱离回教就是叛徒的说法,我们或可引述《可兰经》理性分析前有因果。《可兰经》第9章·23 节说:“信道的人们啊!你们不要以自己的父兄为保护人,如果他们弃正信而取迷信的话。你们中谁以他们为保护人,谁是不义者”。真主也提到:“如果他们在缔约之后违反盟约,而且诽谤你们的宗教,你们就应当讨伐迷信的头子们—其实,他们并无所谓盟约—以便他们停止罪行。”

再来,脱离回教的结果则从第9章·12节探得究竟,真主说:“先知啊!你当对不信道者和伪信者战斗并严厉地对待他们,他们的归宿是火狱,那归宿真恶劣!”《可兰经》从来没有指示任何的人应处置脱离回教的人,就是一些明目张胆以回教为名的政客导致“主流群体”的权利永远被定格成在“弱势群体”的位置上。回教信徒根本排除在传道、授业、解惑之外,绝不能听取其他宗教的教义。

接着,第9章·73-74 节也没有提到脱离其信仰的判刑。真主说道:“他们以真主盟誓,说他们没说甚么,其实,他们确已说过不信道的话,而且他们在表示信奉回教之后,又不信了,他们确已图谋不轨,但未得逞。他们非难,只因真主及其使者以其恩惠使他们富足。如果他们悔过,那对他们是更有益的;如果他们背弃,真主就要在今世和后世使他们遭受痛苦的刑罚,他们在大地上没有任何保护者,也没有任何援助者。

《可兰经》第3章·86-87 节说道:“既表示信道,又作证使者的真实,且眼见明证的降临,然后表示不信,这样的民众,真主怎么能引导他们呢?真主是不引导不义的民众的。这等人的报应,是遭受真主的弃绝与天神和人类的共同的咒”。《可兰经》第3章·90节,只是说明了“信道之后,又复不信,且变本加厉的人,他们的忏悔绝不被接受。这等人确是迷误的 ”。

针对《可兰经》第2章·217 节,真主说:“你们中谁背叛正教,至死还不信道,谁的善功在今世和后世完全无效。这等人,是火狱的居民,他们将永居其中。” 著名回教徒学者拉赫曼(Abdal-Rahman ben-Awf 580-652)在其作品《回教对叛教的惩罚》中提出,上苍清楚设想了叛教者背叛之后的自然死亡,显示一个叛教者死于一种自然的情况,这里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背叛就可以对付他。在这里,悲剧屡屡发生,凡是判教者会因此被送入宗教改造中心。

另外一节经文也提及叛教,即第16章·106 节如下:“既信真主之后,又表示不信者-除非被迫宣称不信、内心却为信仰而坚定者-为不信而心情舒畅者将遭天谴,并受重大的刑罚。”所以,从106节的经文中可以清楚看到这不是一种处死人的刑罚,那里纯粹提到这样的人在后世将要灭亡,没有提到任何其他的结果。所以,我们这个国家的人上了严重“权力饥渴症 ”,权力成为我们最执著的信仰,不是回教。宗教信仰贯穿于个人的生活,到底谁可以理解:一个国家立法来限制宗教信仰和分享宗教心权利的居心。

《可兰经》第4章·137 节谈到了那些先信道、后叛道、再信道、一再叛道的人,结论只是真主既不会赦宥他们,也不会指引他们正确的道路;故这节经文提到反覆叛道和回头信道的人,依旧没有提及这些人在活着的时候会受到任何的惩罚。因此,我认为说,这种叛教的行为,或者脱离信仰,尽管对有关社群是一种轻佻的过失,但绝不是犯罪的行为。

处死叛教者的历史情境

其次,如穆罕默德的确下令处死背叛回教的人,这是可以揣测的;就当时而论,许多阿拉伯群体把信仰回教当作权宜之计。翻阅历史,早期的回教徒多次遭受麦地那附近部落的伤害。他们的最初信仰回教,随后却背弃它并攻击其他回教徒,故《可兰经》第4章·88节才会出现叛教的后果为死刑:“他们希望你们像他们那样不信道,而你们与他们同为一党。故你们不可以他们为盟友,直到他们为主道而迁移。如果他们违背正道,那么,你们在那里发现他们,就在那里捕杀他们;你们不要以他们为盟友,也不要以他们为援助者。

《可兰经》中唯一谈到要处死信仰回教后又背叛的人,是在第4章·89-90节:“如果他们违背正道,那么,你们在哪里发现他们,就在哪里捕杀他们;你们不要以他们为盟友,也不要以他们为援助者,除非他们逃到曾与你们缔约的民众那里,或来归顺你们,既不愿对你们作战,又不愿对他们的宗族作战”。这意味深长的是:在探讨脱离宗教的惩罚时,我们应当追溯历,因为总括来说:《可兰经》里出现处死叛教者的刑罚,只是应用在利用武器反抗和伤害回教的群众。

对于这种情况,通过对《可兰经》的研阅,我们不仅在这本经典中找不到任何对叛教的惩罚,而上苍也清楚地设想了叛教者过后的自然死亡,这乃是回教徒“akhirat”的说法。就《可兰经》而言,它不但没有提到处死叛教者,也被经典信仰自由的大宪章,即第2章·256节所否定,真主说:“对于宗教,绝无强迫”(la ikraha fi-l-din),这张显了回教的圆融和多元性。

当然,非回教徒会提出一个疑问:回教这样对待叛教者,是否令不少名义上为回教徒的人,即使内心不是真的信奉回教,也要在外表上假装相信呢?其实《古兰经》第2章·62 节说:“信道者、犹太教徒、基督教徒、拜星教徒,凡信真主和末日,并且行善的,将来在主那里必得享受自己的报酬”。因此,我们也可巧妙质问政府限制宗教自由的权限。戕害宗教自由和不平等的恰恰是政客。如果要掌管法律的纳兹里,修改和整合民事法和回教法的法令,这些人只会重心包装,继续保留游戏规则和精神结构,永远不见人下来。

看来,对于脱离回教后果的种种说法,我怀疑全是政客误读、歪曲或错误诠释《可兰经》的结果。我不在煽动也不在传教,但非要写这篇文章不可!这样的说明文章肯定不能够危害乃至颠覆国家秩序吧?当那些御用学者滔滔不绝地谈论回教主权和马来人主权时,大家可以当作笑话一桩。马来人回教徒的宗教自由根本就是给这些政客强权政治所架空!

(作者按:《可兰经》以Abdullah Yusuf Ali的版本为蓝本,中文翻译本参阅回教学者马坚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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